2023年4月19日,国家档案局编制并发布了《电子档案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
《电子档案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共八章三十三条。第一章为“总则”,共六条,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、适用范围、电子档案的定义、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、管理要求和效力、基础保障以及安全保密要求。第二章为“机构及其职责”,共五条,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、电子档案形成单位和档案馆的职责、纳入议事协调机制和争取相关部门支持、电子档案管理人员要求等内容。第三章为“电子文件的整理与归档”,共四条,规定了电子文件归档的总体要求、归档格式、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、电子档案编目等内容。第四章为“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”,共四条,规定了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时间、电子档案移交、电子档案接收、移交接收方式等内容。第五章为“电子档案的保管与处置”,共六条,规定了电子档案保管,电子档案备份、异地异质备份、电子档案转换与迁移、电子档案鉴定与销毁等内容。第六章为“电子档案的利用”,共五条,规定了电子档案的开放要求、提供利用、电子档案利用服务平台、信息技术应用、电子档案共享用等内容。第七章为“监督检查”,规定了监督检查相关内容。第八章为“附则”,共两条,规定了解释权归属、施行日期等内容。
《电子档案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全文如下:
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saac.gov.cn/daj/tzgg/202305/56cc6732b5094225b49d770741fc97e4.shtml